1. 用气量
城镇燃气一般包括天然气、液化石油气 高炉煤气、工业余气、掺混气、沼气 和人工煤气等
设计用气量应根据当地供气原则和条件确定,包括下列各种用气量:
①. 居民生活用气量;
②. 商业用气量;
③. 工业企业生产用气量;
④. 采暖通风和空调用气量;
⑤. 燃气汽车用气量;
⑥. 其他气量;
⑦. 当电站采用城镇燃气发电或供热时,还应考虑电站用气量。
用气量应根据燃气发展规划、用气量统计和指标等确定。
2. 城镇燃气输配系统一般由门站、燃气管网、储气设施、调压设施、管理设施、监控系统等组成。城镇燃气输配系统设计,应符合城镇燃气总体规划。
3. 城镇燃气管道按设计压力(p)分为7级,并应符合表9.6.1的要求。
燃气输配系统各种压力级制的燃气管道之间应通过调压装置相连。当有可能超过最大允许工作压力时,应设置防止管道超压的安全保护设备。
4. 燃气管道计算流量和水力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GB50028的要求计算确定。